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规现象的发生,促进考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试纪律
第一条学生应按考试时间提前10 分钟进入指定考场,听从监考人员指挥,按规定座次就座,并将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等考试证件置于桌面备查。如因特殊情况迟到,须向主考声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考试。迟到 30 分钟以上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该课程按缺考处理。
第二条考试期间,除发给的试卷、稿纸以及事先允许带入的考试科目所必需的用具外,其他任何书籍、笔记本、纸张及电子产品等均不得带入考场。已携带的,应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存放。凡经监考教师同意使用的一般计算工具及工具书等,一律自备;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准在考场内互借任何物品。
第三条答卷时,除涂答题卡等特殊需要外,须使用黑色字迹的自来水笔或圆珠笔,不得使用铅笔答卷。学生拿到试卷后,应在试卷的相应位置填写姓名、学号、学院、专业和年级。答题应做到字迹清楚,卷面整洁。
第四条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如遇试题有漏字、错字等明显错误或试卷印刷不清等问题,可在原座位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协调解决。
第五条考试期间,不得将试卷放在便于他人旁窥的位置上,并接受监考人员的提醒或警告。
第六条答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开始后,30 分钟内不得退场;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人员同意,离开期间要有监考人员陪同。
第七条考场内应保持肃静,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提前交卷的学生,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喧哗,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第八条考试结束,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在原座位安静等候监考人员收卷。试卷收齐,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章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九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 . 不听劝阻,迟到超过 30 分钟强行进入考场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含手机等通信工具)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4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 .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相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等)的;
7 . 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8 . 考试结束后,拖延交卷、继续答题或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的;
9 . 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 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取消获取学士学位资格。
1 . 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 利用文具盒、衣物、身体或其他方法夹带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资料的,或在衣服、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3 .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资料的;
4 . 传递纸条、交换草稿纸、答案或试卷的;
5 . 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其他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物品的;
6 . 在交卷过程中,利用收卷间隙抄袭他人或互对答案的;
7 . 经监考人员认定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 . 以各种形式组织作弊的;
3 . 使用通信设备( QQ 群、微信群等)参与作弊的;
4 . 在校期间有两次考试作弊行为的。
第三章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 . 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在做出相应处理前应予暂扣;
2 . 监考人员须认真填写《永利集团3044am官方入口考试违规现场情况登记表》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
3 . 《永利集团3044am官方入口考试违规现场情况登记表》须有两名现场监考人员签字确认,考生须现场签字确认;如果学生拒绝签字,由监考人员注明情况;
4 . 监考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出具收据。
第十三条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应将学生违规情况及时报送学院考试办公室。学院在当日张榜公布,并于当日将违规学生情况报学校考试办公室。
第十四条学校相关部门及学院应视情节轻重按照永利集团3044am官方入口相关规定一般在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学校分管领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学校在考试结束后收到举报,经查实认定为考试违规的学生,按本办法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六条在我校承担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学生,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竟事宜由教务处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